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793,2017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送達代收人 周鴻俊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鳳小字第793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7 日上午9 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蔡蓓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蔡蓓雅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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