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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79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李憲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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