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802,2017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被 告 張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鳳小字第802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7 日上午9 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蔡蓓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蔡蓓雅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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