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803,2017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80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林曉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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