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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林冠穎
被 告 紀恩澤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鳳小字第805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12月28日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瑞典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紀瑞典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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