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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80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謝綉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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