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小,90,201705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9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巧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原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