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92號
原 告 林蘇金美
被 告 陳德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6年6月7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6 年7 月5 日下午3 時15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