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247,2017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複 代理人 熊大慶
被 告 方秀云
被 告 方驄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整,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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