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25,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李榆萍
代 理 人 王瀚誼律師
被 告 李成龍
被 告 王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6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被告李成龍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且原告離席後,始陳稱其有每月匯款租金一半給原告等語,本院認為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6 年6 月21日下午3 時,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被告李成龍應於文到5 日內提出其每月匯款租金半數給原告之證據到院,另應自行檢附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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