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305,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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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盧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鳳簡字第30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5 日下午2 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銀)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向萬泰商銀貸款,約定被告得於核准動用額度內,以GEORGE&MARY 現金卡於萬泰商銀開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動用,借款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1 年,利息按年息18.25 %固定計算,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週期,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利息並改依年息20%計算。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民國95年3 月23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60,111 元未還,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而上開債權業經萬泰商銀於95年12月26日讓與原告,並依法公告,為此,爰本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欠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870元
合計 2,8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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