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397,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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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39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李鳳貞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林唐水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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