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489,201712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歡鋁門窗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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