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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524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林芳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11時16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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