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698,2017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徐瑞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簡字第6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傑民
書記官 林雅姿
通 譯 王清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本金貳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95年1 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2 月1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2 月14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雅姿 法 官 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
合 計 3,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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