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簡,700,2017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昱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6 年12月27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原告聲請撤回訴訟,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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