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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德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2,0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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