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補,11,2017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1號
原 告 鍾承峰
黃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傑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44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7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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