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補,20,2017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其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28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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