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黃烜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富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金額計算式(即請求之薪資、資遣費各為若干) ,致本院無法計算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計算式,俾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