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補,245,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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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黃洪玉鳳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昌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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