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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7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鐘枋即草地人酒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97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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