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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2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蕉點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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