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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柏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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