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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宋雲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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