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補,356,2017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傅思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星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