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補,37,2017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7號
原 告 宇台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福新饌食品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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