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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李瑞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金額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不一致,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抑或170,000 元(102,000+51,000+17,000 =170,000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正確之訴之聲明並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俾便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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