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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洪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治等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86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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