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6,鳳訴,3,20171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惟創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0,3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7,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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