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傅美金
郭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傅美金等間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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