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7,鳳簡,395,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蔡孟穎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蘇郁珊



被 告 羅冠禹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二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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