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522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高龍乾
被 告 高渝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依原告之訴之聲明本院認為尚有調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0 巷000 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號)之出資建造人為何人之必要,故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點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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