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545號
原 告 鄭美盆
林智文
林建志
林子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林豐盛
林佳梅
林惠貞
林湘晨
林豐展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