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7,鳳簡,545,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545號
原 告 鄭美盆

林智文

林建志

林子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林豐盛

林佳梅

林惠貞

林湘晨


林豐展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