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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于庭
黃韻軒
黃麒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3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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