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8,鳳保險小,1,2019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林宛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主張理賠之契約條款,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其聲明主張之請求依據及相關證明資料(即本件主張理賠之契約條款),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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