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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勞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宇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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