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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0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鄧睿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未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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