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張簡素妹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鳳小字第11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 日上午9 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日下午5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記官 王翌翔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王翌翔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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