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8,鳳小,14,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謝味鈞
被 告 黃義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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