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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3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趙修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查,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十四時二十九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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