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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被 告 蘇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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