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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13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呂光祐
被 告 余靜柔
余皓琝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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