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8,鳳簡,31,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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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31號
原 告 張天桂
被 告 張文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貳張,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多年前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17,400 元,原約定每月15日前各清償2 萬元,結果沒還款也不知去向。

嗣於107 年兩造相遇後,經原告索討下才返還7 萬元、11萬元共18萬元,但被告表示向別人拿錢需要付利息,請原告簽發本票為擔保下,始簽發連同附表12張在內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共18張予被告收執,實則雙方並無任何對價或借貸關係。

為此聲明: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語。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經查,被告於107年10月29日執原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票字第5564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已有前開本票裁定事件卷宗附卷可佐。

惟原告主張被告並無系爭本票之票據請求權,可見原告私法上地位確有危殆,且此危殆可以本院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以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五、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定有明文。

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或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40號、48年台上字第101 號判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86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其因被告表示向別人拿錢需要付利息,請原告簽發本票為擔保下,始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收執,實則雙方並無任何對價或借貸關係,被告為惡意執票人等情,因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以認定。

是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張之債權不存在,應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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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5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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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票  據  號  碼│
│    │              │                │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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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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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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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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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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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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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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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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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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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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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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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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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7年1月6日   │10,000元        │107年8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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