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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辛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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