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8,鳳補,113,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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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朝嘉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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