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8,鳳補,141,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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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張簡吉世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貴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9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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