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8,鳳補,143,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子錡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50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