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8,鳳補,145,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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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4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張霈瀅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霈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98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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