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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鄭恩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朝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9,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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